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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学院大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及干预实施方案(2019修订)
2019-04-27 15:59 作者: 编辑:xsgzc    (点击: )

院政〔2019〕40号

第一章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质量提升工程实施纲要》(教党〔2017〕62号)、原国家卫生计生委、教育部等22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心理健康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卫疾控发〔2018〕4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等文件精神以及《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教党〔2018〕41号)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以普及心理健康教育知识为基础,及早预防,及时疏导,科学干预,快速有效做好大学生心理危机预防和干预工作,降低大学生心理危机事件的发生率,减少大学生因心理危机带来的恶性事件和负面影响,促进大学生健康成长,维护校园稳定,对原相关方案进行修订。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学校成立吕梁学院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

成员:学生工作处、教务处、保卫处、宣传部、团委、后勤处、校医院、各系(部)和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等相关部门负责人

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领导小组的职责是:全面规划和领导学校大学生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工作,督促有关部门认真履行危机干预工作的职责,为重大危机事件的处理做出决策。

第三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具体负责全校大学生心理健康状况测评与分析、心理健康课程与讲座、班级心理委员培训、心理咨询与心理辅导、对学生心理疾患做出鉴定等专业化工作。

第四条各系(部)学生工作领导组具体负责本系(部)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辅导工作。

第五条各班级设立一男一女两名心理委员,主要负责收集学生心理信息,并协助心理咨询中心和各系(部)及时掌握大学生心理动态,处理一些常见心理问题。

第三章  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的对象

第六条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的对象主要是存在心理危机倾向与处于心理危机状态的大学生。他们一般表现为情绪激烈波动或认知、躯体、行为等方面有较大改变,且用平常解决问题的方法无法应对。

第七条对存在下列因素之一的大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干预的高危个体予以特别关注:

1.心理健康普查筛查出来的处于心理健康边缘状态的;

2.环境适应困难的;

3.遭遇重大生活挫折的,如失恋或亲人的突然丧失;

4.有明显人格缺陷的;

5.学习压力大,且自身难于排解的;

6.认为前途渺茫以及对就业压力无法积极应对的;

7.家庭经济困难且性格内向,不主动寻求社会支持系统帮助的;

8.有严重心理疾病的学生,如患有网瘾、抑郁症、躁狂症、恐怖症、强迫症、癔症等心理疾病的学生和精神分裂症治愈出院处于康复期的;

9.重大危机知情人员。

第八条对近期发出下列预警讯号的大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的重点干预对象,及时进行危机评估与干预。

1.谈论过自杀并考虑过自杀方法,包括在微博、微信、信件、日记、图画或言语中流露死亡念头的;不明原因突然给同学、朋友或家人送礼物、请客、赔礼道歉、述说告别的话等行为明显改变的;

2.在心理普查或心理排查中筛查出来的有自杀倾向的;

3.有伤害他人意念、行为的。

第九条及时、科学地确定预警的对象和范围。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在每年新生入学时组织新生开展心理测试和建档工作,把疑似神经症、抑郁症和精神分裂症倾向、自杀倾向及有强烈敌对倾向的学生列入重点关注对象。

第四章  预防教育

第十条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要立足教育,重在预防。学校要在大学生中开设《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课程;要在大学生中加强热爱生命教育、心理健康教育,针对大学生中普遍存在的环境适应、情绪管理、人际交往、恋爱与性、学习动机与方法、就业能力训练等问题开展专题活动,帮助大学生优化个性心理品质,完善自我认识,愉快接纳自我,积极发展自我,正确处理自我与他人、自我与社会的关系。

第十一条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应加强心理健康教育与宣传,适时开展专题活动;要在大学生中开展危机应对教育,让大学生了解什么是心理危机,在什么情况下会出现危机,哪些言行是自杀的前兆,对出现自杀预兆的同学如何进行帮助和干预,对可能出现的暴力行为如何应对等;要坚持开展心理咨询,开通心理咨询预约电话,热情接待每位到访大学生,努力帮助大学生解决心理困惑。

第十二条各系(部)应在大学生中大力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引导大学生树立心理健康观念;应针对大学生中广泛存在的心理问题开展专题活动, 通过举办心理健康教育主题班会、讲座、心理游戏和心理素质拓展等活动,在大学生中形成良好的心理健康氛围,促进大学生健康成长。

第五章  早期预警

第十三条做好大学生心理危机早期预警工作,应做到对大学生的心理异常状态变化早发现、早通报、早评估、早治疗,信息畅通,快速反应,力争将大学生心理危机的发生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十四条  建立预警机制,建立宿舍、班级、系(部)、学校四级预警系统。

1.一级预警:宿舍。充分发挥宿舍长的作用,关心舍友,通过多种方式,及时了解思想动态和心理健康状况,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班长、辅导员、班主任报告。

2.二级预警:班级。充分发挥班级学生干部、班级心理委员、学生党员的骨干作用,关心同学,通过多种方式,加强思想和情感上的联系与沟通,了解思想动态和心理健康状况,一旦发生异常情况,及时向辅导员、班主任报告。

3.三级预警:系(部)。系(部)领导、教师要关爱学生,密切关注大学生异常心理、行为,辅导员(班主任)要经常与学生谈心谈话,帮助大学生解决心理困惑,发现异常情况的学生,要立即向有关领导、有关部门报告,并在心理咨询教师的指导下辅助开展有效的心理危机干预。

4.四级预警: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应认真开展心理普查和心理排查工作,建立大学生心理健康档案,筛查出需要主动干预的对象并采取相应措施;学校心理咨询专兼职教师要牢牢树立心理危机干预及自杀预防意识,在心理辅导或咨询过程中,如发现处于危机状态需要立即干预的大学生,要及时采取相应的干预措施;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应给系(部)开展心理危机预警和干预工作提供专业性指导和培训。

第十五条建立心理危机评估制度。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对各系(部)、心理咨询专兼职教师等报告上来的存在心理危机的大学生进行及时的心理危机风险评估,不确定或评估困难的,可转介、转诊到专业心理医院、精神专科医院诊断。

第十六条建立重点学生心理档案。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建立重点学生心理档案,将学校已经发现的有心理危机倾向及需要进行危机干预的大学生信息纳入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七条  建立学生心理健康信息报告制度。

1.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测试和评估信息反馈制度。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应及时将学生大学生的心理健康测评和排查结果、大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对象名单、系(部)上报的有心理危机倾向的大学生的心理评估结果和通过其他途径获取的有心理危机倾向的大学生名单及其心理评估结果等相关信息反馈给系(部),必要时要向学校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2.建立学生班级心理健康状况报告制度。心理委员要随时掌握全班同学的心理状况,每月填写一次《班级心理动态报告表》,报送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发现大学生有明显的心理异常情况要及时向有关领导、有关部门报告。

3.建立重点学生心理问题报告制度。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在心理咨询或其它工作过程中,发现有心理危机倾向及需要进行危机干预的大学生时要及时果断地给予必要的处理,并向系(部)、学生工作处负责人及时报告,必要时要向学校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报告。辅导员、班主任、心理委员、班级学生干部、学生党员等通过各种途径发现有心理危机倾向及需要进行危机干预的大学生时,要及时向系(部)报告,各系(部)要迅速了解具体情况和采取相应措施,系(部)应将重点学生心理问题情况向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报告,并征询相关处理意见,必要时应立即向学校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和有关部门报告,但应将有关保密信息的暴露程度限制在最小范围内。严格区分心理咨询与心理治疗对象,对需要治疗的有严重心理问题的大学生及可疑精神分裂症患者,建议其在家长或辅导员的陪同下到专业心理医院、精神专科医院诊断和治疗。

第六章  危机干预

第十八条建立阻控系统。对于学校可调控的引发学生心理危机的人、事或情景等刺激物,学校应协调有关部门及时阻断,消除对危机个体的持续不良刺激。保卫处应备有必要的危机阻断设施,如危机现场的隔断等。对于危机个体遭遇刺激后引起紧张性反应可能攻击的对象,学校应采取及时的保护或回避措施。心理咨询教师在接待有严重心理危机的大学生来访时,在其危机尚未解除的情况下,应尽力不让学生离开,并立即向学校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第十九条建立监护系统。对有心理危机的大学生在校期间要进行监护。

1.对心理危机程度较轻,能在学校坚持正常学习者,辅导员和所在班级班主任应成立以学生干部为负责人及心理委员、同寝室同学为主的不少于3人的学生监护小组,以及时了解该生的心理与行为状况,对该生进行监护。监护小组应及时向系(部)汇报该生的情况。

2.对于危机程度较高但能在校坚持学习并不会危及自己与他人生命和公共安全,并自愿接受治疗的,系(部)可将其家长请来学校,向家长说明情况,家长如愿意将其接回家治疗则让学生休学回家治疗,家长如不愿意接其回家则在与家长签定书面协议后由家长陪伴监护。

3.经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评估或专业心理医院、精神专科医院确认有严重心理危机的,系(部)应通知学生家长立即来校,并对学生作休学或退学处理,让家长将学生接送回家或送医院治疗;在学校向学生家长作安全责任移交之前,系(部)应对该生作24小时特别监护;对心理危机特别严重的,学校应安排保卫人员参与,在医生的指导下进行24小时特别监护,或在有监护的情况下送医院治疗。对于出现危机事故的大学生在医院接受救治期间,系(部)亦应指派有关人员在病房进行24小时特别监护,或按医嘱处理。

第二十条  建立转介、转诊系统。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要建立与专业心理医院、精神专科医院联络机制,对需要治疗的有严重心理问题的大学生及可疑精神分裂症患者及时转诊、转介。

第二十一条建立救助系统。当突发学生自伤、自毁事故,其所在班级辅导员和班主任应在闻讯后立即赶赴现场,并立即报告给系(部)领导。系(部)领导接到通知后应派人并告知学生工作处、保卫处、医务所、教务处、宣传部、团委、后勤保障处、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等相关部门立即赶到现场,进行现场援救。特殊情况下,系(部)亦可先将学生紧急送医院治疗,然后向学校领导汇报。对于伤及他人及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的,辅导员及有关人员要及时向保卫处和有关领导汇报,有必要的需及时拨打“110”。

第七章  后期跟踪

第二十二条因心理危机而休学的大学生申请复学时,除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办理外,还应提供学校认可的具有对心理和精神疾病诊断资质的医院出具的心理疾病康复证明。

第二十三条因心理康复复学的大学生,系(部)要对其生活进行妥善安排,帮助该生建立良好的社会支持系统。辅导员每月至少与其谈心一次,并通过周围其他同学随时了解其心理状况。班级心理委员要对其密切关注,了解其心理变化情况,如有异常,要及时向辅导员反应。

第二十四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要将心理康复复学的大学生作为重点关注对象,根据各系(部)提供的情况,对其提供康复期的辅助心理咨询服务。

第八章  

第二十五条  学校各部门尤其是参与危机干预的工作人员,应以人为本,以学生的人身安全、校园与社会的安全与稳定为本,服从指挥,统一行动,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对以下情况者实行责任追究。

1.学校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含辅导员对大学生心理危机不闻不问,或知情不报,或不及时上报,或执行学校危机干预方案不力的。

2.参与危机干预事故处理的相关工作人员,在接到大学生心理危机事故报案后,拖延时间没有及时赶到现场,延误时机的;或在现场不配合、不服从统一指挥的。

第二十六条各系(部)在开展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与危机事故处理过程中,应做好资料的收集与证据保留工作,包括与相关方面交涉的重要电话录音、谈话录音、记录、书信、照片等。大学生自杀或伤人事故发生后(含已遂和未遂),系(部)应在事故处理后将该生的详细材料(包括QQ和微信聊天记录、遗书、日记、信件复印件等)进行整理,并将该生的详细材料(包括QQ和微信聊天记录、遗书、日记、信件复印件等)和事件报告提供给学校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和保卫处备案。大学生因心理问题需退学、休学、转学、复学的,各系(部)亦应将其详细资料报学校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二十七条  培训制度。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应对从事心理咨询的专兼职教师、辅导员、班主任、班级心理委员进行培训。

第二十八条  保密制度。参与危机干预工作的人员应对工作中所涉及对象的各种信息严格保密。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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